对区法院《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新闻时间:2009-06-11    稿件来源:
 
 

长春市二道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区法院《民商事

  案件调解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2007年5月31日,二道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专题听取并审议了《二道区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情况的报告》。  

    审议中,区人大常委会对区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的开展情况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高度的评价。会议认为,区法院在审判工作实践中,按照“调解为主、调判结合”的工作思路,充分运用调解的方式解决了大量的民事纠纷案件,最大限度地降低了诉讼成本,有力地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进一步树立“和谐司法”的理念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常委会对区法院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开展情况是满意的。

    通过审议,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常委会认为区法院的民商事调解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一是个别法官对加强调解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认识,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判决轻调解的现象;二是个别法官对调解工作的驾驭能力不强,工作方法、调解技巧不当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工作的效果:三是监督管理机制还不健全,客观上存在监管不到位的现象。

    针对以上问题和不足,为了进一步促进和推动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常委会提出如下整改意见:一是要建立社会大调解格局,不断发展壮大民调组织队伍,积极引导他们协助法官工作,以缓解法官的工作压力;二是要加强法官队伍的培训,提高对调解工作的驾驭能力,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三是要进一步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调解工作程序,对错调案件要坚决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力争调解工作取得更好的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请区法院在收到本意见的三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送区人大常委会。

 

                               长春市二道区人大常委会

                                     2007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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