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新闻时间:2013-05-17    稿件来源: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努力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带头贯彻执行区委和区人大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服从服务于全区工作大局。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现代经济、科技知识,熟悉宪法和法律,提高行使职权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立足本职,努力工作,尽职尽责,在各自工作岗位上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争创一流业绩。要与时俱进,奋发进取,努力做求真务实、锐意创新、廉洁自律、勤政为民的表率。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依靠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处理、决定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围绕会议议题广泛征求意见,搞好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会中审议做好准备。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所在部门工作和其他社会活动应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必须向常委会主任请假。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要积极发言,充分发表意见,发言应围绕会议议题进行。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服从和执行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照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和执法检查活动。视察和执法检查,要转变作风,深入实际,提高质量,增强实效。视察和执法检查时,可以向被视察、检查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加强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除集中开展的联系代表活动外,要经常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传播。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守则,违反本守则的,应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四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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