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制定16件、修订13件、修改85件次——人大立法铺就长春法治底色
新闻时间:2020-12-07 14:35     稿件来源:  
 
  

冬季的石头口门水库,独特的景色赏心悦目,这里不仅有美丽的风景,更是全市人民饮水安全的第一道屏障。在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理念下,这座被长春人视为“生命之源”的水库,倾注了市人大常委会的关注,《长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就是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

由于饮用水水源保护,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关系调整,立法难度较大。立法工作中,市人大常委会充分认识和把握法意、法权、法条,直面矛盾问题,破解立法难题,回应各方关切。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条例(草案)》,最终得以表决通过。

《长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和调整程序、保护区内禁止行为及处置方式等重点问题,更用法治的力量保护了生命之源、健康之本。

良好的环境是发展之基,是人民之福。聚焦生态环保,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长春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从立法层面建立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长效机制;《长春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及时将我市在开展全国试点过程中形成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推动试点工作深入开展;《长春市农村环境治理条例》通过立法解决职责划分不清、基层执法空白、长效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为人民群众共享美好家园提供法治支撑。

通过立法,依法保护生态环境,仅仅是市人大常委会“十三五”期间立法工作的一个缩影。

关注民生福祉,修订《长春市城市供水条例》《长春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完善人民权益的保障书;聚焦社会关切,出台《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长春市城市管理条例》,构建经济社会发展的蓝图;倡导文明行为,制定《长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推动文明城市创建常态化、法治化……

一部部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是市人大常委会对人民呼声的回应,是对社会热点的关注,是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助力。

地方人大立法与时代同步伐、与改革同频率、与发展同实践。“十三五”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制定地方性法规16件,修订13件,修改85件次,废止10件,为长春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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