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1、向市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的有关议案。
2、审议市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交付的议案,并按程序提出审议报告;办理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市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3.审议市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决定交付的有关质询案,同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并将办理结果向市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提出报告。
4、提出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常委会年度和五年立法建议项目;草拟或者参与草拟法规草案,适时与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沟通、协调;对拟进行常委会一审的法规草案,提出本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
5、审查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如发现其同宪法、法律、法规和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问题,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6、负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的代表选举和本行政区省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的有关事项。指导县(市)、区和乡镇人大的换届选举工作。
7、负责办理本行政区的省人大代表和本级人大代表的补选的有关事项。负责本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8、负责对大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整理、分类、转办、催办和转复。督促检查办理落实情况。受理、转办和催办代表在市人代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好议案、建议的评选工作。
9、对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事项进行视察、检查、调查,提出常委会视察、检查审议的建议事项和常委会会议议题,负责做好常委会的视察、检查审议的有关准备工作,草拟视察、检查及审议意见的报告。
10、负责提出代表评议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计划草案。负责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述职评议的有关工作。负责组织人大代表评议人大常委会工作。
11、监督、检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以及对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
12、负责本行政区的全国和省人大代表以及本级市人大代表及各代表联系组和代表小组的联系及服务工作。办理人大代表来信来访和群众对市人大代表的批评、举报。负责维护代表的法定权利,切实保障代表履行职务。
13、负责指导有关单位搞好代表联系组、代表小组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掌握代表的基本情况和变动情况。组织开展市人大代表“创先争优”活动,宣传、推广代表小组和代表的先进事迹和工作经验。负责代表培训工作。
14、负责草拟以常委会、常委会办公厅名义召开的,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会议材料及常委会交付的有关决议、决定草案。
15、负责办理全国人大、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16、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市管干部,按照法律程序准备好材料;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查院提请任命的其它干部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的报告。
17、负责组织安排市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的相关工作.
18、负责处理常委会领导交办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信访事项。
19、对口接待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来长的检查、调研工作。
20、负责做好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专业代表小组的工作及有关代表的联系工作。
21、收集、编发与本委有关的各种信息。
22、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书面年度工作报告。
23、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