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决定重大事项 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工作综述
新闻时间:2014-09-24 10:56     稿件来源:  
 

 编者按金色的阳光洒向大地,丰收的馨香弥漫半空。带着沉甸甸的收获,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经走过了60载春秋。而伴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工作也在探索中不断丰富和完善。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即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极其重要的职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根本体现。同时,在制度层面上,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954年长春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到1980年市人大常委会设立这段期间,我市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权力主要是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的有关规定行使。26年间,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先后就我市重大事项作出决议25项。

19805月,在长春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选举产生了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此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权力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34年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就我市重大事项共作出决议、决定313项。其中,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决定203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110项。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有利于增强人民主体地位,体现主权在民的宪政原则,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依法行使决定权,做好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工作,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重要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顾首回眸,风云纵横。60年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党委领导下,依据宪法和法律,代表全市人民意志讨论决定我市的重大事项,充分发挥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能和作用,切实保障了我市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行使和落实,真正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人民性。

特别是1980年,长春市人大设立常委会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程序进一步规范,内容范围进一步扩大,经验做法进一步成熟。长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围绕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中的难点问题,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科学、民主、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对推动长春市民主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幸福长春,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坚持党的领导

正确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20103月,中共长春市委对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作出重要的决策和部署。市人大常委会立即展开工作,3个月内完成了调研、起草、论证等工作。2010629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作出了《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决定》。市委决策及时得到了法制化,长春市的社区矫正工作有了统一的规范。该决定是我国地方人大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首个决定,对全国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具有推动作用,在全国创造了领先经验。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人大工作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党把自己的主张通过法律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实现依法执政的重要途径。

多年来,长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在工作中自觉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以党委的决策作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政治依据、行动方向和指导原则。认真贯彻市委有关决策和部署,及时将市委的主张法制化,保证市委重大决策和意图的实现。

密切联系群众

聚焦热点难点问题

“能够拥有自己的节日,这是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认可。以后我一定要更加努力工作,让长春市民有一个更好的环境。”20091026日,我市举办首届环卫工人节,全市环卫系统1000余名干部职工欢聚一堂,环卫标兵倪艳杰与众多优秀环卫工作人员还在当天受到了表彰。

多年来,我市曾先后获得国家卫生城、环保模范城、优秀园林城等荣誉称号,而这些成绩的获得与广大环卫工人的辛勤工作是分不开的。长春市环卫工人节的设立,经过了长春市人大常委会的批准,这也是国内首个城市通过地方立法确定的环卫工人节,充分体现了社会各界对于环卫工作的认可和赞扬。

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在决定重大事项时,必须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要求、建议、意见。这既是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也是尊重和维护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是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基础。

多年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聚焦热点难点问题,作出了关于“老工业基地振兴”、“引松入长”、伊通河治理、“森林城”建设、严惩治安犯罪、抗洪救灾以及设立“老年节”、设立“成人节”、 设立“环卫工人节”等一大批体现广大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决议和决定。

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多年工作实践来看,重大事项决定工作只有密切联系群众,从群众利益出发,并积极反映、落实群众诉求,才能真正体现重大事项决定的宪法权力性和现实必要性,实现重大事项决定的目的,推动重大事项决定工作健康发展。

严格依法办事

促进重大决策民主化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享有的各项职权中,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一项最主要、最根本的职权,其他权力都是决定权的派生或延伸。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这一重要职权,对于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政治文明建设,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长期以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一直严格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均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范围,不越权;决议、决定的内容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与上位法抵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依法提出议案或议题,依法审议、表决等。

此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还积极探索,认真实践,为进一步规范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市人大常委会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于2004年制定并通过了《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将《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对重大事项的涵义、决定重大事项的原则、决定和报告重大事项的范围、重大事项的审议程序和时限、重大事项决定执行的保证和法律责任等,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使市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实现了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促进了重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

大事记

19548月,长春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长春市人民委员会1954年上半年主要工作情况及下半年基本工作任务的报告〉的决议》和《关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决议》。

198410月,长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命名君子兰花为我市市花的决定》。

19857月,长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决议》。

19868月,长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做好抗灾自救工作的决议》。

19893月,长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作出了《关于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长春市1988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1989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关于长春市1988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1989年财政预算的决议》、《关于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会议还通过了《关于动员全市人民搞好城市绿化,建设“森林城”的议案》、《关于两年内解决全市中小学倒危校舍的议案》,并作出了相应的决议。

198811月,长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保障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顺利进行的决议》;通过了《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切实加强基础教育的决议》。

19906月,长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在我市设立“老年节”的议案》,并通过了相应的决议。决定从1990年起设立“长春市老年节”。老年节的日期定在每年的91日。

19916月,长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动员城区职工资助教育,加速小学、初中校舍建设的议案》,作出了《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动员城区职工资助教育,加速小学、初中校舍建设的决议》。

19943月,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作出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引松入长工程建设报告的决议》、《关于长春市199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关于长春市1993年预算执行情况和1994年预算的决议》、《关于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36月,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近期全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情况的报告》,通过了《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决定》。

20036月,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长春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设立“长春市成人节”的议案》,作出了《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长春市成人节”的决定》。

200312月,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长春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通过“关于加快畜牧业发展的决议”的议案》,通过了《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畜牧业发展的决议》。会议还通过了《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

200610月,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了《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净月潭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报告》,作出了《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净月潭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保护的决议》。

20076月,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中国长春汽车节”的议案》,作出了《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中国长春汽车节的决定》。

200710月,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听取了《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作出了《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决议》。

20095月,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长春市环卫工人节”的议案》,作出了《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设立“长春市环卫工人节”的决定》,决定每年1026日为“长春市环卫工人节”。

20106月,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提请作出〈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决定〉的议案》,作出了《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决定》。该决定是我国地方人大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首个法规性文件,对全国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具有推动作用,在全国创造了领先经验。会议审议了《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设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的议案》,作出了《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设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20116月,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净月分团二期城市建设有关情况的报告》,作出了《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市人民政府〈关于净月分团二期城市建设有关情况的报告〉的决定》。

201310月,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关于〈长春市绿色宜居森林城之生态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工作的报告》,作出了《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打造绿色宜居森林城加强生态绿地系统建设的决议》。

201311月,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

20146月,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了《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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