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日期:2009-09-02     稿件来源:

 

 

  

  榆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榆树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榆树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榆树市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榆树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的决议,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十、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十三、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常务委员会设代表人事选举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共5个工作机构和人大办公室、信访办公室共2个办事机构。

 

编      辑:徐志斌        审      核:孟宪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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