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3日榆树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逐步实现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坚持主任会议领导,信访办公室协调,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分别办理的工作格局;坚持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是市人大常委会受理信访事项的职能机构,其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给市人大常委会的来信,接待到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来访的人员;
(二)负责处理市委交办,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的信访事项;
(三)负责承办全国、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信访事项;
(四)负责协调有关机关、部门、单位对信访事项的办理;
(五)负责协调本机关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的信访工作;
(六)负责综合信访工作情况,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供信访信息。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要逐件做好记录、编号、登记、立卷、存档。重要的信访事项,提出拟办意见,呈主管主任批示。
(二)凡需分办、转办的信访件,均要办理交接手续。
(三)凡要求报告处理结果的信访件,承办部门(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该信访件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并一式两份报给人大信访办公室,由人大信访办公室再上报,或答复信访人。在规定或要求时间内不能报告结果的,应当报告办理进展情况,提出延期办结的理由和时间。
(四)在处理信访事项的过程中,特别是在答复处理意见时,要向信访者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多做疏导教育工作,切忌简单、草率、推诿、竭力化解矛盾。
第五条:加强与市委、市政府信访局的工作联系,定期通报信访情况。
第六条:加大涉法信访事项的工作力度。鉴于涉法信访案件多且处理难度大的实际,视情况,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负责信访工作的领导,定期或不定期向人大反馈人大交办的信访案件受理情况。